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》今年出台,其中第十二条内容,引起了广泛关注:
(十二)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。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,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,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,调整后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。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,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、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,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。
这意味着,之前因为使用年限短而不被大众看好的商业用房投资,从此之后,投资价值可以与住宅比肩而立,甚至因为商住房既可自营又可自住,无疑比住宅更具备投资优势!
进,可做买卖经营的旺铺;
退,可按规改为住宅出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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